发布时间: 2016-07-0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一、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二、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三、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四、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