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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部流域保护法规出台 守护长江流域清水绿岸

发布时间: 2019-07-25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施行 这部流域立法有何地方特色?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法规。有关专家指出,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具体举措。

 沱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同时,沱江也是四川省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流域水生态安全。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本次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具体举措,是从地方实际出发,依法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具体举措。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交流、深入研究重大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呈现出不少亮点。

 突出水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互为补充。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条例突出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同时,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具体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做衔接,条例还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沱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沱江流域实际,条例第四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条例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风险源及时告知取水单位。

 突出“从严”规定

 一是对“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进行从严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参照2019年1月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最新要求,条例规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在沱江流域建立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二是从严规定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沱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是水环境保护中的重点,条例对实施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实施取水许可、地下水取水作了严格规定。三是从严规定法律责任。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从严处罚。

 突出“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为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沱江流域水环境的监督内容,条例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水环境风险状况及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二是细化了约谈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强化约谈在沱江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对有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不力等情形,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本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三是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突出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条例明确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信息。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条例对其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细化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条例结合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细化措施,抓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从加强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渗滤液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控;船舶达标排放;加强应急演练等方面细化了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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