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6-21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既1984年发布后,新标准于2019年6月1日已正式实施。新标与旧标相比,在适用范围、定义方面均有明确,且对施用量、农用标准有一步明确和加严的趋势。
适用范围方面
新标准指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在耕地、园地和牧草地时的污染物控制,重点标注要素为城镇污水厂、耕地、园地牧草地。
污泥定义方面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即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和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重点标注要素为不含工业污水厂污泥。
在施用量方面
旧标准要求为污水厂污泥使用量每年不超过2000kg/亩,使用最多持续20年,而新标准严格到每年累计不应超过500kg/亩(即7.5t/hm2),且连续使用不应超过5年。
指标设定方面
新标准增加了卫生学指标和理化指标等必须项目;在污染物最高限值——A级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标准整体趋于严格,总镉、总汞、总铬等重金属要求均加严;同时新增了对多环芳烃的要求。
新标准重新分级划定
由酸性土壤、中性&碱性土壤,改为A、B级。
A级:耕地、园地、牧草地,可作为种植食物的耕地。
B级:园地、牧草地,不种植食物的耕地。
新旧污染物控制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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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业部的现行有机肥标准(NY525-2012)相比,新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标准(A级)在多个指标要求上尚有距离,例如在总铬、总汞等重金属指标,虽然新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标准相比于旧标准已经加严,但距有机肥标准仍有差距。理化指标中含水率、有机质含量和总养分质量分数三个指标,有机肥标准的要求同样较高。
有专家指出,根据《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标的污泥产物可进入耕地,或作为非商品化的有机肥使用,但如果要作为商品肥料进入农资销售网络,则须取得新型肥料登记证。
与有机肥料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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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农业部文件中并无禁止城市污水厂污泥所制有机肥申请此证的条款,但广东、甘肃、江苏等地方颁布的文件中对此进行明确限制:广东省政府2015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提出:不得以城市垃圾(经过严格分类的餐厨废弃物除外)、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等为肥料或以其为原料生产肥料;甘肃省政府2016年文件《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提出:严禁用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肥料,同时要求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为原料生产肥料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江苏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站《关于切实做好肥料安全使用指导的意见》(苏耕环[2019]19号)提出:设区市、县(市)耕保(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禁止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及品质有影响的肥料。包括:成分不明确、含有安全隐患成分的肥料;以含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的肥料,防止大肠杆菌、沙门氏杆菌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于规定指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农专发[2018]117号)提出:“对NY 525《有机肥料》规定以外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污泥、工业等废弃物以及不含活性有机质的褐煤、粉煤灰、风化煤、活性碳和其他无机物料,原则上不作为有机肥原料”。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虽然农业部并未禁止污泥制肥入耕,但是地方上对此仍有顾虑,污泥堆肥入耕仍存困难。然而,由于肥料本身已有行业标准,肥料企业自身也拥有生产许可证,对于肥料登记证制度是否应继续保留,行业内长期存在争论。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取消或部分取消了登记制度。肥料登记的取消,或将有利于污泥资源化的进一步展开。污泥农用确为污泥资源化处置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对于行业中争议的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还应从源头抓起,即对市政污水源头的进水管控等。市政污水厂的进水超标等问题是近年来行业的热议问题,其必然带来对污水后端产物(即市政污泥)的资源化处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