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5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水利部、环保部负责人表示,将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意见》指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意见》要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对于如何将《意见》与“水十条”相结合,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表示,利用河长制来推进“水十条”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要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同时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落实环保责任。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制定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
12月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指出,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及山东、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及空气质量排名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受燃煤影响较大的城市要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采取防控措施有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15%左右。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大渤海、东海等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力度。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中信建投分析师表示,该规划为环保行业的未来勾勒了清晰的成长路径,将围绕大气、水、土三大行动计划推动配套政策文件的出台,环保工程的加速实施将利好环境修复、流域治理、危废治理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7日,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能力,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部分建制镇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 90%;建制镇达到 7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般地区不低于15%,缺水地区不低于20%,京津冀地区不低于30%。
“十三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增污水管网13.44 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维修4.24 万公里,雨污合流管网改造3.89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890 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053 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80%的污泥计)处理处置规模6.31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2113 万立方米/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1016万立方米/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排水监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